睑裂闭合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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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5/21 18:24:00

“手术非常成功,但是顾客的审美是一场灾难”

原创/作者/梁晓月于鲲

全文共字,阅读大约需要10分钟

今天看到丽格李滨总关于美学沟通一致的文章--《医美诊疗的重要指标:美学沟通一致》,惊呼竟然如此不谋而合。上次在进行医美营销话题的研讨中,谈及了医美中关于美学沟通一致的话题,本文原本的题目是《今天,你美学沟通一致了没》,但是受李总文章启发,发现现在的文章标题更切题,也重新调整了一下文章结构。

之所以迟迟没有发文章的原因是,有顾虑。

最大的顾虑在于,我们就相同观点曾经私下与多位还在临床一线的医美专家有过沟通,绝大部分专家交流之后表示:如果这样下去,就没人还敢接手术了。而且也不知道以后应该怎么做手术了。

说实话,即使作为崇尚规则意识的法律从业人员,我们也认为所谓的“美学沟通一致”就是一个伪命题。

但思虑再三,加之有李总文章的启发,我们还是决定就“美学沟通一致”尝试着通过本篇文章进行一个分析,毕竟“美学沟通一致”现在已经作为医疗美容效果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甚至是评定医疗美容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环节。

什么是“美学沟通一致”?

“美”本身就是一个极度主观的概念,每个人心里都有对“美”不同的观点和评价,而且大众主流审美观念随着文明文化的发展、社会的迭代演变也一直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所以“美学”在律师眼里,本不能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也无法进行法律定义。因为美学是个“自由心证”的主观评价,无法做到客观、量化和具体化。既然无法做到客观衡量和判断,在法律这种是非黑白清晰的学科领域里面,也就很难作为一个好与坏、是与非、对与错的判断标准。

更何况,医者与求美者之间,很难在“美学”这件事上达成高度一致。医者眼中的“美”可能是基于科学、基于求美者自身体质或者面容比例、基于社会一般性评判标准,当然同时掺杂着自己的主观标准。但是求美者眼中的“美”,可能是来源于明星精修的图片、心仪对象对异性的喜好、身边朋友或者家人无意的评价、最近社会流行趋势等等。尤其是当下的“美颜时代”,求美者可能都认为无论是镜中、原相机中都不是真实的自己,只有美颜后的才是自己本来的模样。

但偏偏,在医疗美容纠纷处理过程中,“美学沟通一致”已经可以作为一个判断院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指标。

为什么“美学沟通一致”可以作为判断院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评价标准?

中华医学会编著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美容医学分册》(版,以下简称“规范”)经历过几次发展与修订后,目前是发生医疗美容诉讼中,司法鉴定阶段最重要、最关键、最核心的参考规范,之所以反复强调“最”,是因为不严谨的说,这是目前司法鉴定专家在针对医疗美容纠纷案例中,评判院方是否存在过错的唯一规范。

如果发生医疗美容争议,院方比照该《规范》已经可以发现明显不符合规定的操作或者病历记载,那么基本可以断定院方存在医疗过错,责任至少可以划定为主要责任,那就面临着按照至少50%比例计算各项应向求美者支付的赔偿金额。

而“美学效果”、“美学规律”、“美学测量”即来源于该规范中对于美容外科手术是否符合标准的表述。若术前,医方和求美者没有按照《规范》要求就“美学效果”达成一致,医方没有按照“美学规律”,通过“美学测量技术”与求美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判断,那么即可视为没有达成“美学沟通一致”。

什么情况下,可以视为美容外科技术符合“美学效果”?

根据该《规范》要求,美容外科技术的治疗目的是在在保证人体健康与正常功能的前提下,“更符合人体形式美的要则和美学参数的近似值”,并把“美学效果”作为美容外科技术的疗效评价。

同时,该《规范》要求“在手术涉及与操作的审美实施中,手术者务必遵循人体美学规律,并严格掌握人体美学测量操作技术。”

该《规范》中针对面部和人体部位的美学规律有举例说明,例如:

面部正面的美学特征包括“我国和国际上均认为椭圆形脸是最美的脸形,从测量上看,头部的高(颅顶点至颏下点)与面宽(两颧点间宽)的比例为1.:1……下唇唇红与皮肤交界位于面部下1/3高度的重点,上唇膏(壁底至上唇下缘)为面部下1/3高度的1/3高……睑裂略向上倾斜,外眦较内眦高2~3mm……”

再比如,面部侧面的美学特征判断标准为“从眶后缘到耳的距离与耳等长,也是头面高的1/3……鼻背与额面平面夹角为25°~30°”,鼻背鼻小柱夹角为85°~90°,鼻小柱上唇夹角为90°~°……”

这意味着什么?

意味着,如果术后效果没有达到上述规范要求的客观比例,就属于不符合“美学效果”的情况。如果事先又没有与求美者进行充分沟通,且求美者对术后效果不满意的话,那么院方就存在医疗过错了。

极端点说,即使病历书写并记载规范、手术符合诊疗常规和相关要求,术后没有给求美者造成任何损伤,但只要求美者不满意术后效果并且经测量不符合量化要求,就视为没有达到手术效果。若在术前,无法充分体现与求美者的沟通过程,也没有办法证明曾经明确告知术后效果无法完全符合客观比例标准的,就属于术前告知不充分、双方在未达到“美学沟通一致”。可能为此就要面临承担“主要医疗过错”的后果及责任。

一声叹息……

我们曾经就该标准与多名医美专家进行过沟通,大家普遍认为,没有哪一个案例是正好能严格符合该美学评价标准的。即使术前进行方案设计时认为有可能达到,但是术中也要根据求美者的实际情况、是否存在修复情况以及术后愈合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而且也没有谁是会严格按照划线进行手术的。如果按照这个标准硬套,那这么多年没有被投诉或者诉讼,简直要谢天谢地,被放过一马。

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对于是否要发布该文章,存在顾虑。我们不想让美外医生未来存在手术焦虑;更不想让某些“碰瓷求美者”又多了一个武器。

文末,我们依然想尝试着提供一些建议做点什么

我们建议,院方的病历文书中,尤其针对美外手术的求美者,应尽量做好术前的沟通记录,并就双方是否对于预期美容效果达成一致性意见进行明确。同时应在知情同意书中告知,针对具体不同部位的不同项目手术,虽然在美学效果上有一般性测量标准,但根据自身体质、诉求、恢复时间、恢复不同阶段以及个人生活及行为习惯等,无法完全达成标准一致。在取得求美者认可及充分理解的前提下,再行相关手术。

以上尤其针对修复类项目,考虑到修复类项目往往复杂程度高、难度大、求美者期望偏高,且若求美者隐瞒或部分隐瞒既往病史,直接可能导致术中变更手术方案或者影响预期效果,所以术前的充分沟通变得格外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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