睑裂闭合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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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4/1 14:15:00

十年前,一个近视眼手术,让大学还没毕业的冯潇(化名)改变了自己的人生轨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给患者身体造成了多大伤害以及每年的续医费几何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冯潇屡屡将施医院告上法庭。

十年间,冯潇把自己最*金的青春岁月,医院的“较劲”中。

术后一周男子称眼睛不适

年1月23日,是冯潇记忆最深刻的一个日子。那时的冯潇刚满21岁,即将大学毕业,没想到从这天起,命运就拐了一个大弯。

当天,冯潇在位于医院完成了准分子激光原位角膜磨削术,就是俗称的LASIK激光近视手术。

手术前的冯潇,双眼的视力分别是0.4和0.2。术后的视力检查证明看起来还是比较成功:

1月24日、1月26日、1月29日,左右眼视力都达到1.0;

2月23日,右眼0.6左眼0.8;

3月1日,右眼0.8左眼0.6;

4月24日,右眼0.8左眼1.0;

7月24日,右眼0.8左眼1.0;

10月14日,右眼0.8左眼0.8........

然而,冯潇说,只有自己清楚,视力恢复背后的代价是什么。仅在术后一周之后,冯潇就发现自己的眼睛有些不对劲,双眼畏光,视物时眼前黑影飘动,看电脑或者手机时间一长,眼睛便疼痛难忍。

自愿承担手术医院

“术后完美视力,从此告别眼镜。”

手术前,医院的宣传让冯潇充满了憧憬,手术后的效果却给冯潇带来巨大落差,“医院就没有关系吗?”冯潇心里开始嘀咕。

手术前,冯潇也签订了手术同意书,面对这份授权医师实施手术并提示手术风险的协议,冯潇想起了手术前接受咨询和检查时反反复复的过程。

法院的判决书里,记者看到了患者的陈述:

年7月20日,医院咨询激光近视手术,工作人员称手术是安全的,不会导致重影、眩光等后果,其中一名姓张的医生在做完第一次检查后,告知原告当时不能做,说点药15天后复查,但并未告知不能做的原因;年8月3日,原告复查时,一*姓医生在未作任何检查的情况下即要求原告立即签署手术同意书,并告知原告可以进行手术。原告当时心存疑虑并未进行手术。

年1月,医院咨询,一周姓医生建议先不要做手术,而张姓医生认为适合做手术,最终还是决定实施手术。

“我的情况真的适合做手术吗?”冯潇产生了这样的疑惑。

医院被判赔元

手术后三个月,冯潇自诉出现了玻璃体混浊、干眼症、黑光、疼痛、眩光、头晕、夜视力下降等多种症状。

随后整整三年里,冯潇没有去寻找工作,把全部的精力放在寻医补救,医院要说法的过程中。

年11月,冯潇向法院起诉,医院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赔偿。审理过程中,冯医院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行鉴定。

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

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充分遵循手术禁忌症和适应症、未行充分的告知义务、病历书写和记录不规范的过错,该过错与患者干眼症加重的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系损害后果的间接因素。

鉴定报告中特别提到:手术的适应症为近两年屈光状态稳定者,瞳孔直径过大的患者(暗光7mm以上)应慎行或者不行手术,而患者没有屈光度稳定时间记录,右眼瞳孔直径达7.25mm,此外,干眼症、焦虑症都在禁忌症的范围内,但术前都未诊断,故医方存在过错。

对手术前的反复过程,爱尔眼科则有另外的说法,称冯潇在术前颇为纠结,最后还是自己下定了决心。

年1月,法院一审判决,医院对患者损害后果承担25%的赔偿责任,在多元的医疗费和交通费中,合计赔偿元。

第医院存在过错

官司不断年年四处寻医

这样的判决结果没有让冯潇满意,尤其让他遗憾的是,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他没有能力在当时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

冯潇坚持认为判决中赔偿责任过低,又向中院提起上诉,年6月1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于“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9月19日,冯潇又向高法申请再审,年4月被裁定驳回。

年4月,冯潇寻得法律援助,再次向江北区法院起诉,医院赔偿残疾赔偿金、续医费等损失,但最终因鉴定费垫付的问题没有谈拢,冯潇又撤回了起诉。

每年官司不断的同时,冯潇还在四处寻医,北京、上海、广州......冯潇医院,玻璃体混浊、眩光、夜视力下降、易疲劳、雪花综合症、双眼慢性结膜炎、角膜松弛、角膜混浊、眼睑闭合不全、双眼角膜炎、双眼滤泡性角膜炎、双眼*斑病变.....对于术后出现的问题,仍然没有找到明确的解决办法。

医院被判赔偿8.26万

年,依靠法律援助,冯潇再次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将医院再次告上法庭,在医疗过错鉴定之后,冯潇这一次提出了伤残等级和续医费的鉴定申请。

重庆法医验伤所对鉴定费给予了优惠减免,并在年1月给出鉴定结果:左右眼视力均为0.2,属于七级伤残,每年后续治疗费需-元。

第二次司法鉴定确定了伤残等级

年8月15日。江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裁定冯潇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续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合计损失.83元,医院应承担25%的责任,应承担的费用为.28元,剩余的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重庆医院负责人告诉记者,对待患者,医院一直比较人性,甚至考虑给冯潇介绍工作,但没有得到回应,同时强调称,患者术后的许多症状,来自患者的主观感受。“手术的后果远没有到患者自诉的程度。”

据记者了解,判决后,医院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同时以诉讼请求超过时效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看来,年,还是我的官司之年。”冯潇说,不知在他的33岁时,会不会得到这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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