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交通事故,而且都是负全部责任,但一个属于工伤,一个却不属于工伤。5月5日,合肥经开区人事劳动局对于两起案例进行了详细解释,并根据相关法律条文予以评析。
案例一:出差路上发生负全责的交通事故,属工伤
陶某系合肥经开区某叉车有限公司的销售员,受单位安排前往业务单位前往亳州市一家企业进行叉车的维护。工作完成后,陶某自己驾车返回合肥途中,撞到高速护栏,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闭合性胸部外伤,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侧气胸、肺挫伤,左眼睑挫裂伤,左眼球挫伤,左眼眶下壁骨折。后来,高速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陶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责。
叉车公司为陶某向合肥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事劳动部门受理后,根据销售部员工及部门负责人出具的因公外出证明、亳州企业出具的证明、出院小结、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确定事发经过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陶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法律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社会保险行*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驾驶或乘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亡的,不受交通事故责任限制,只要职工在事故中不存在法定排除情形,就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下雪天骑电动车下班摔骨折,不属工伤
张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操作工。张某某在一天下班后,骑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因雪天路滑,行驶至始兴路与天际路交口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踝骨折,右足骨折。合肥经开区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驾驶电动车因雪天路滑,未确保安全摔倒受伤,负事故全责。
公司为张某某向人事劳动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合肥经开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根据相关证据,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某骑电动车下班途中,因雪天路滑发生本人负全责的交通事故致伤。张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予认定工伤。
法律评析:职工上下班途中因雪天摔倒导致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的标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其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则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张某某因为负事故全责,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何咏絮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张永